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虐猫被学校开除,应该给涉事学生申诉的机会

  9月2日,@南阳理工学院发布处理通报称,近日有网友反映我校学生李某某发布虐猫视频,学校高度重视,成立专门工作组开展调查工作。经查,李某某存在虐猫行为,在网上发布虐猫视频并发表不当言论。学校依据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《南阳理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》,给予该生开除学籍处分。

  南阳理工学院对涉嫌虐猫学生的处理是迅速的。据媒体报道,8月28日,该校曾根据8月27日网友爆料该校学生李某某发布虐猫视频发布通报,称学校高度重视,立即成立专门工作组,开展调查处置工作。在不到一周后,学校即给予涉事学生开除学籍处分。这一处理结果,得到不少网友点赞支持,认为“虐猫被开除”会警示大学生爱护动物,不得有虐待动物的行为;也有一些网友质疑,对涉事学生的处罚过重,“虐猫被开除”也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。

  对这起事件,笔者更关心的是,学校给予涉事学生的处罚,是最终结果吗?学校是否告知涉事学生有申诉的权利?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明确,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,允许本人申辩、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。对本人的申诉,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。《南阳理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》明确,学校相关部门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,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、理由及依据,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,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。学生如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的,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,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;学生的申诉处理按《南阳理工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(修订)》执行。从该校发布的通报看,只是说明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决定,没有指出学生可进行申诉,这让公众认为,这是对学生的最终处理结果。

  高校对学生违纪行为的处理,必须尊重学生的合法权利。从社会舆论对开除处分的反应看,这一处分是存在争议的,涉事学生也有申辩、申诉空间。虐猫行为有错,但给予开除处分可能属于“过度处罚”,学校应允许涉事学生申辩,如果对处理结果不服,可提出申诉。学校不能剥夺学生的申诉权,把校方单方面的处分决定,作为最终决定,只有严格依法治教,才能培养学生的法治意识,遵纪守法。

  根据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,学生如果涉及八种情形,学校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,包括:违反宪法,反对四项基本原则、破坏安定团结、扰乱社会秩序的;触犯国家法律,构成刑事犯罪的;受到治安管理处罚,情节严重、性质恶劣的;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、组织作弊、使用通信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、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,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;学位论文、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、篡改、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,情节严重的,或者代写论文、买卖论文的等等。显然,给予虐猫学生开除学籍处分,是把虐猫行为视为与触犯国家法律被追究刑责、受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、考试作弊学术不端等行为性质同等严重的情形。

  对此,有人认为,这意味着对虐猫行为的危害性有了进一步共识。但是给予学生最严厉的开除处分,不能只凭“认识”,而必须依据法律法规。需要注意的是,虽然有关专家一直建议制定反虐待动物法,将虐待动物入刑,但我国《刑法》并没有明文规定虐待动物是犯罪,只有当被虐待的动物属于个人饲养时,虐待动物才可能构成故意损毁财物罪。

  依据现有法律,这名虐猫学生的行为,是否属于犯罪还有待论证,暂时也没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(如公安机关介入调查,根据其言行进行处罚另论),学校给予其开除处分,可能的依据是其言行对学校声誉造成严重负面影响,但这也不应该是给予其开除学籍处分的理由。从以往对这类行为的处理看,学校给予的最高处罚是留校察看,既对学生进行严肃处罚,又治病救人,给学生改过的机会。

  虐待动物肯定是不被允许的,但在虐待动物入刑之前,对学生虐待动物的处罚,应该依法而定。这一方面,可以强调法治精神,依法治教,另一方面,也启示要加快反虐待动物立法,不能让虐待动物该给予怎样的处罚,还有争议空间。

  (作者系知名教育学者)